什麼時候世人竟有了「求無形之助」是合理心靈寄託的錯覺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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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只是心靈寄託?

下文轉載自:劉小草(2018/10/28

一個從小就接觸真相書籍的孩子,現在已經是研一學生,他用比喻故事讓宗教的真正內幕更簡易明白了。


(以下原文出自:蔡國育)

的確,就算不知道關於神佛的真相,甚至撇開邪靈不邪靈不談,什麼時候世人竟有了「求無形之助」是合理心靈寄託的錯覺了?

今天我打個比方:

村裡有個巷子內的老頭,村民有事就找他,最後村民心態都變成了「什麼?有困難?反正巷子內的老頭會解決!不用煩惱啦!」「什麼?拿不定主意?反正巷子內的老頭會幫你決定啦!」

請問這樣想,甚至把這樣心態當心靈寄託,是個健康的處世態度嗎?

你是不會自己想辦法嗎?

然後巷子內的老頭是個聖人也罷,偏偏他覺得別人求自己,他就可以去人家家裡亂拿東西回家的怪人;就算村民都有送水果,還給煙讓他抽,他還是覺得這樣天經地義。

警察想抓他,他就說這是禮尚往來不是偷東西。

警察也很困擾,所以警察請傳話人去跟失主講,他被偷東西了。

結果失主被偷到家徒四壁,還和傳話人說:「怎有可能,他是巷子內的老頭餒!」

然後傳話人一臉懵逼:「怎麼不可能了?」

傳話人不甘心道:「你看,你的窗戶都被偷了只剩窗框!」

失主還說:「那明明就是風吹欸,你是不是幸災樂禍故意嘲笑我蛤?」

兩人講話講到一半,隔壁鄰居蘋果樹枝椏延伸到這一家,剛好落下一顆蘋果,失主還興高采烈地說:「這一定是巷子內的老頭扔給我的,你看,他這麼好,怎有可能是壞人?」

宗教信仰不過就是這麼一回事。

宗教更明細的驚人內幕:life-truth.org.tw

全書網路免費閱讀: life-dict.org.tw

憲法第十三條的宗教信仰的自由,大法官釋憲也表明了是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:「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。」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,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;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,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

六年前,我開始不斷地上書總統府/內政部/教育部信箱,表達地方政府及教育部放任學校公然違憲,把廟壇宮寺當成國家文化資產,政府補助廟會遶境搞邪靈祭,學校放任宗教人士開生命社團傳教……在在都是奬勵特定宗教之舉,實實在在的違憲!按大法官釋釋的內容,政府對於任何宗教的活動及慶典都不能參與及補助,更不能拿來當國家文化資產!

總統府把信轉給內政部處理,各部室推來推去,最終給我回覆無違法事項結案。我就再申訴。一直申訴到市政府民政局副局長打電話給我,說他也很無奈。

我更無奈。我知道寫這種申訴信,政府機關承辦人應該很討厭我了吧?寫到後來我也懶了。策略變更為民逼官反,由老百姓的推廣普及,再終至政府的正視。

六年後,越來越多人知道人生真相書籍,也越來越多人知道宗教的危害。但離目標還遠得很。

三代的推廣,才有可能成功普及,革命尚未成功,同志仍須努力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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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「讀者Y」的個人頭像

    現在是2020年,屬於第一代的推廣。
    如果說三代的推廣,才有可能成功普及,那麼現在在看這篇文章的你,也是其中的一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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